一、调整目录的背景
2024年4月30日,区政府办公室公布了《宝坻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本年度我区应完成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共6项。通过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督查,由区生态环境局承办的《天津引滦(宝坻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由于客观原因年内无法完成,调整出《宝坻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二、调整项目的具体情况
根据《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区生态环境局承办的《天津引滦(宝坻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待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应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征求市政府相关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再向社会公布。由于市级部门反馈意见及后期市政府批准等工作已超出我区政府决策范围和时间预期,故无法在2024年第四季度按期完成此事项。
三、目录调整依据和过程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区人民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确需对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报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应当按程序报同级党委同意。”的规定,我区将由于客观原因年内无法完成的《天津引滦(宝坻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调整出《宝坻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目录调整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区委同意。